毛振华:《民营经济促进法》恰逢其时,但仍需立足长远

时间:2024-11-30 阅读数:4人阅读

来源:人大CMF

毛振华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所联席所长、教授、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联合创始人、联席主席,中诚信国际首席经济学家

以下观点整理自毛振华在CMF宏观经济热点问题研讨会(第93期)上的发言

本文字数:35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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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可谓是千呼万唤,万众期待,但立法是否能真正解决当前民营企业保护不足的问题?能否有效预防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还有,为什么大家这么期待?一定是现实生活中出现了民营企业权益迫切需要保护的问题,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恰逢其时,需做好解决现有问题与预防未来风险的平衡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恰逢其时,凸显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视。尽管从法律内容来看,其中许多条款在以往的法律文件中已有体现,此次立法更多是将这些分散的条款集中整合,但从出台时间和意义上看,当前民营企业保护出现了问题,甚至很多问题出现已久,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必须要回应社会的呼声。因此,《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不仅是对过去法律资源的整合,更是中央政府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改善营商环境的坚定承诺和明确表态。

近年来民营企业政策环境显著改善,彰显国家对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视。近年来我国在民营企业保护方面做出了许多前所未有的工作,例如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提出了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强调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这一时期推动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密集出台,改善了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在社会上产生重要影响,其引发的效应也值得我们密切关注。例如,是否有民营企业家、专家学者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依法探讨违法行为;司法机构能否依法判别侵犯民营企业权力的行为;对于侵犯民营企业权力的人能否受到相应的制裁,这都是我们对未来将要正式颁布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关注的点。归根结底,国家对民营企业的认识已经显著进步,这一进步与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结构变化的时代背景紧密相连。

在民营企业家层面,《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并未引发大规模热烈的反响,这或许与过去实践中缺乏对侵犯民营企业权利行为的处罚机制有关。目前,我们尚未看到有地方因侵犯民营企业权利而处分相关人员,这暴露出当前在民营企业保护中的激励和处罚机制方面的不足。当然这不仅是法律层面的问题,还涉及到国家相关政策的问题。有民营企业家提出,与其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不如通过处分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案例发挥震慑作用,这种期待反映出公众对于实际行动的渴望。

未来《民营经济促进法》还需要在解决现有问题和预防未来风险之间找到平衡。一方面,针对民营企业当前保护不足和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问题,法律应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和有效的救济措施;另一方面,法律还应预见并防范未来可能发生的民营企业权益侵犯事件,通过建立长效机制,提前规避风险。

二、短期内《民营经济促进法》难以改变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长期问题

身份认同问题是当前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的核心问题。保护民营企业的平等权利其中涉及到竞争中性的概念。竞争中性是一个经济学和国际贸易学的概念,它强调在市场经济中,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在竞争时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但客观而言,竞争中性在中国是不存在的,核心原因在于身份认同。这种身份认同不同于一般市场环境下的公平竞争分析,主要是因为民众普遍对国有企业有更高的信任度。

身份差异导致民营企业面临更高的信贷成本,同时还面临潜在的不公平竞争。以信贷体系为例,风险定价是其基本原则,风险评估应基于企业的偿还能力和信用。而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身份上的差异直接导致民营企业的信贷成本显著高于国有企业。据统计,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信贷利差普遍在2%-5%,如果国有企业的贷款利率在2%-3%,民营企业则可能面临4%-5%甚至更高的利率;2023年中国国有企业总负债高达240万亿,利润总额4.63万亿,可以说国有企业因信贷利差节省的资金成本基本等于国有企业利润的总和。此外,国有企业中也有一些通过简单的经济分析就能判断其不能偿还债务,但他们依然能够依靠国家信用支持获得高额的、低利率的贷款,这也会加剧民营企业面临的竞争环境恶化。

相对而言,国有企业更容易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而民营企业则因为各种原因持续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除了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外,民营企业还可以通过国有企业等投资者获得资金支持。然而,从国有企业获得资金支持通常伴随着一系列限制条件,如对赌协议和业绩承诺。民营企业为了获取国有产业基金的投资,往往还需要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高管甚至家属签署担保协议。在这一过程中,国有企业能够以较低的利率获得资金,但却要求从民营企业那里获得更高的回报,通常国有企业要求的回报率约为8%,而支付的利息成本大约只有3%。尽管这种现象在全球范围内都存在,但在中国尤为突出,因为国有企业所占比例较大,获取的资源较多。尽管如此,中国的民营企业仍展现出了强大的竞争力,不仅能够承担这些额外的融资成本,还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发展。

民营企业发展还面临一些观念上的错误认知或者偏见。例如,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同样是高负债企业,甚至部分国有企业负债率高于民营企业,但在经济下行阶段,因融资困难倒闭的大部分都是民营企业,但这并不等同于在经济下行、紧缩阶段,只有民营企业会出问题,国有企业不存在任何风险。此外,当前社会各个方面都在广泛议论的“远洋捕捞”问题,也反映出民营经济面临的偏见较深。尽管这些是个案,并且这些问题过去和现在都不断有民营企业家呼吁,但在国家现行法律框架下这些问题并不容易解决。通过出台法律要求所有企业问题只能由本地执法机构处理,其他地方的政府和执法机构只能提出意见和监督,从而对民营企业家进行单独保护,并不容易实现。

尽管人们期待《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能够回答和解决许多问题,但一部法律无法解决现实中的所有问题。不过,《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依然释放出积极信号,反映出中央决策高层对民营企业的重视,以及对民营经济的支持态度。

三、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是现阶段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期需要坚守的策略

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都是国家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给予民营企业平等的保护。我十分认同国有企业具有更高的公共属性,具有更高的、更契合我们社会制度的属性,但民营企业作为我们国家重要组成,在中国迈向现代化的道路上,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也应当给予其平等的保护。

企业出海参与国际资源配置与分工还需发挥民营企业优势。当前中国正处在经济发展新的历史阶段,逐步由商品输出向资本输出的转换。在这一时期,中国要成为一个强国,就必须要产生自己的跨国公司,产生新一代的走向世界的企业。企业出海是打造跨国企业的必经之路。过去中国企业出海主要依靠“一带一路”,凭借其在基建大项目上的优势,但真正做到竞争产业出海还是需要依靠民营企业。因此要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出海,这样做不仅能缓解国内产能过剩的问题,还能突破国际贸易战和各种限制带来的挑战。最重要的是,通过参与国际竞争,民营企业能够提升自身的全球竞争力。

厘清一些民粹主义下对民营企业的错误认识,有助于为民营经济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深度调整期,经济修复持续面临“有效需求不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等挑战,许多民营企业通过出海扩大海外市场的方式,缓解国内的供需失衡矛盾。但社会上存在一些错误言论,将企业出海等同于资本外逃,这说明民营企业还面临着一些深层次问题尚待解决,这些问题可能涉及经济学、社会学问题,也可能属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问题,或者属于思想意识形态的问题,后续还需要进一步厘清对民营企业的偏见与错误认知。

《民营企业促进法》的出台是一个重要的起点,能够让我们重新审视民营企业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能够正视在当前经济环境中出现的对民营企业保护不够的问题。期待未来《民营经济促进法》尽快落实并且在执行过程中能够贯彻立法者的原意,推动、保护、规范民营企业的发展,使得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能够与国家的发展长期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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